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鼓励学生争先创优、发展特长、求实创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考核,能较为准确、客观地评价每一个学生,了解学校育人效果,为全面地实施素质教育提供评价依据。
第三条 凡体育在线365手机版全日制在籍学生必须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各项评优、“推优”以及就业推荐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即测评方案要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客观性原则:即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
三、公开性原则:即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
四、公正性原则:即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的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
操作,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的公正、公平。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期第一至第三周内进行(第一学期除外)。毕业生班级最后一个学期的测评主要以教育实习和毕业设计成绩为主,再参考前七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六条 综合测评包括德育、智育、体育和附加分四个部分的内容。其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分=德育综合分×20%+智育综合分×60%+体育综合分×10%+附加分×10% 。每项分数均为100分,测评计分可计至小数点后两位。
综合测评分=德育综合分×20%+智育综合分×60%+体育综合分×10%+附加分×10% 。每项分数均为100分,测评计分可计至小数点后两位。
第七条 综合测评具体程序:
一、个人总结。学生应对本人一学期来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写出书面总结。基本内容为: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不足,下一学期的打算。
二、评分。由各班成立的综合测评小组在班主任指导下组织学生依据本条例进行综合测评,并按班级填写好《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一式二份)。
三、审核。各院(系)学工办负责审核各班的《学生综合测评汇总表》,加盖院(系)学工办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在学生班级公布,另一份留院(系)学工办保存。
四、反馈。班主任以适当的方式将测评结果反馈给每一位学生,并根据测评结果对排名后十位的学生进行戒勉谈话。
五、班主任召开班会分析总结。
第三章 德育综合分
第八条 德育综合分包含学生品德评定成绩和宿舍规范分两部分。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德育综合分=学生品德评定成绩×80%+宿舍规范分×20%
一、学生品德评定成绩由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打分和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打分组成,前者占40%,后者占60% 。
《学生品德评定计分表》如下:
学生品德评定计分表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参考分值 | 评分 |
一、政治思想表 现 (20) | ⒈ 积极参加学校(包括院系班,下同)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树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动靠拢党团组织,敢于批评各种错误言行。 | 16~20 | |
⒉ 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联系实际,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靠拢党团组织,原则性较强。 | 10~15 | ||
⒊ 不能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开会有看书、看报、讲话等现象,上进心不够强,不关心国内外大事,是非观念较差。 | 0~10 | ||
二、学习态度表 现 (20) | ⒈ 学习态度端正,求知欲强,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术讲座,无旷课、迟到、早退现象,帮助同学学习,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 16~20 | |
⒉ 学习态度比较端正,比较勤奋,能参加一些学术讲座,无旷课,偶有迟到、早退现象,独立完成作业,能遵守考试纪律。 | 10~15 | ||
⒊ 学习态度不够端正,有旷课、迟到、早退现象,有抄袭作业行为。违反考试纪律,有作弊行为者,以零分计。 | 0~10 | ||
三、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表现(20) | ⒈ 担任社会工作,积极肯干,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 16~20 | |
⒉ 担任社会工作,能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 10~15 | ||
⒊ 担任社会工作或不愿担任社会工作,不能很好完成任务,不愿参加各项活动。 | 0~10 | ||
四、遵纪守法与文明礼貌表现(20) | ⒈ 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自觉同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作斗争。 | 16~20 | |
⒉ 能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团结同学,偶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尚未达到通报批评程度,能自我批评,并及时改正。 | 10~15 | ||
⒊ 能遵守国家法令,但有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受到过通报批评,能自我批评与改正。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以零分计。 | 0~10 | ||
五、劳动卫生与寝室文明(20) | ⒈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及公益劳动,教室、宿舍卫生值日干净、整洁。 | 16~20 | |
⒉ 能参加公益劳动,教室、宿舍卫生值日干净、整洁。 | 10~15 | ||
⒊ 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教室、宿舍卫生差。 | 0~10 | ||
合 计 | |
二、每位同学宿舍规范分由各院(系)学工办根据平时宿舍检查情况评定。
第四章 智育综合分
第九条 智育综合分包含考试科目平均成绩和考查科目平均成绩两部分,智育成绩的测算参照教务处学生学习成绩计算办法,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智育综合分=考试科目平均成绩×60%+考查科目平均成绩×40% 。考查科目成绩以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计。
第五章 体育综合分
第十条 有体育课的班级:体育综合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40%+体育课成绩×50%+课外体育锻炼×10% 。
无体育课的班级:体育综合分=《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30%+体育专项×50%+课外体育锻炼×20% 。
具体评定办法参见《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内容。
第六章 附加分
第十一条 附加分包括政治思想、学习科技、社会工作、文体竞赛等方面内容。附加分总分为100分,超过100分以100分计。同一项目、同类性质重复得奖,取最高分;担任社会工作中,兼职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项目 | 内 容 | 获奖类别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
政治 思想 | ⒈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表现突出。 | 20 | 15 | 10 | 5 |
⒉拾金不昧、无偿献血者。 | | | 8 | | |
⒊荣获先进个人称号。 | 20 | 15 | 10 | 5 | |
⒋荣获先进集体称号。 | 0~20 | 0~15 | 0~10 | 0~5 | |
⒌在学生宿舍评比活动中,荣获文明宿舍称号。 | 0~20 | 0~15 | 0~10 | 0~5 | |
备注 | 在遵守校纪校规情况中,若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校级处分扣除30分;若扰乱学校教学、 校园生活秩序者扣除20分;若受到院(系)级通报批评、故意损坏公物者扣除15分;在自习时间内吵闹、打牌、看录像、玩电脑游戏者,扣除10分。 |
项目 | 内 容 | 获奖类别 |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校级 | ||||
学习科技 | ⒈参加各种学习、科技竞赛获奖者。 | 一等 | 50 | 30 | 20 | 10 | |
二等 | 40 | 25 | 15 | 8 | |||
三等 | 30 | 20 | 10 | 5 | |||
⒉公开发表论文、作品出版专著、科技制作获专利者。 | 5~30 | ||||||
⒊所撰宣传学校的通讯、报道在报刊发表者。 | 3~20 | ||||||
⒋学生通过国家英语考试(通过学期起及其下学期均加分)。 | 成绩良好(非英语专业) | 30 | |||||
成绩优秀(非英语专业) | 40 | ||||||
专业4级 | 30 | ||||||
专业8级 | 40 | ||||||
⒌学生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学期起及其下学期均加分,艺术类专业另行制定。) | 3级以上(包含3级) | 20 | |||||
2级 | 10 | ||||||
项目 | 担任职务 | 参考分值 |
社会工作 | 校、院(系)学生会正副主席、校团委部长、分团委(团总支)部长等。 | 0~25 |
校、院(系)学生会正副部长、班长、团支书等。 | 0~20 | |
校、院(系)团委学生会干事、副班长、班委、团支委等。 | 0~15 |
项目 | 内 容 | 获奖类别 |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
文体竞赛 | ⒈社会实践活动荣获表彰、优秀社 会调查报告以及参加各种演讲比赛、文艺汇演等获奖者。 | 一等 | 20 | 16 | 12 | 8 |
二等 | 18 | 14 | 10 | 6 | ||
三等 | 16 | 12 | 8 | 5 | ||
⒉体育竞赛获奖者。 | 15 | 10 | 8 | 5 | ||
其它 |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加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1)等级运动员者加5分。 (2)积极参加和坚持长年训练的校代表队学生分别加5分(必须在队有6个月以上的训练时间)。 |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各院(系)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团干部、学生代表若干人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的评分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系)、班级要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管理制度,由分团委(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分工负责搜集、记录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四条 每次测评开始时,各院(系)要在全体学生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综合测评意义、综合测评方法等,要求每一位学生端正综合测评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综合测评结果能真实地反映学生实际。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要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复议的,经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由班主任主持召开评议小组会进行复议。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负责受理学生对测评结果的投诉与咨询。必要时学生工作处可派人介入调查核实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各项考核条文中未包括的其它情况,各院(系)可参照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各院(系)可根据学校的综合测评条例,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制定本院(系)的测评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行。
第十八条 凡以往校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励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负责奖励条例修订、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校学生工作处负责优秀学生奖励的组织协调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优秀学生奖励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负责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奖项的设置类别有:
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以及优秀毕业生。其中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特等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评选优秀毕业生。
第四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办法
第六条 在学期综合测评基础上,评选一、二、三等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按学生数的3%评定,每生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学生数6%评定,每生500元;三等奖学金按学生数15%评定,每生250元。
二、单项奖学金包含学业优秀奖、学习进步奖、社会活动奖、文体优秀奖、实践创新奖、文明先锋奖等六个类别。单项奖学金按学生数15%评定,每生100元。
第七条 特等奖学金:每年全校评选10名三好学生标兵或某一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优秀同学,每人奖励4000元。特等奖学金获得者不再同时享受其它奖学金。
第八条 三好学生与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是:
一、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二、一学年的两个学期中两次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三、在智育成绩中,考试成绩每门课80分以上,考查成绩每门课良好以上。
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全校遴选10名三好学生标兵以及在某一方面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优秀同学,享受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与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是:
一、担任班长、团支书、校(院)团委、学生会主要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二、两次获得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在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基础上全校再遴选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并奖励500元。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范围和条件、评定具体要求及奖励办法
毕业班学生在校最后一学期参加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不再进行学生奖学金的综合测评工作。以历年校评优及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为基础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凡本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均可参加评选。优秀毕业生每生奖励500元。
本科毕业生:
一、在校期间一次获得特等奖学金或二次获得一等奖学金,其余学期均获三等以上奖学金;
二、各门课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专科毕业生:
一、在校期间四次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各门课成绩一般不低于75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特等奖学金和一、二、三等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以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有一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者;
二、违纪受处分者;
三、《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以下(不含良好)者;
四、宿舍生活规范分低于80分者。
学生在当学期受到处分后不得享受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和各类优秀学生的评选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基础上初评,报学工处审批。
各院(系)在评选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严格掌握标准,实事求是,坚持条件,宁缺毋滥,防止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凡以往校内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2月起试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