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团结、勤奋、求实、创新”为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应缴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批准报院(系、部)办公室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院(系、部) 主管领导批准并报院(系、部)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并经院(系、部) 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而离校按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医务室或经校医务室审核的诊断证明书,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十四条。
第三节 学制、修读年限
第十六条 基本学制本科为四年、专科为三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3-7年,专科3-6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超过基本学制(除休学和因特殊原因并经学校批准者外)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本科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休学、因学习困难、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等原因需分阶段完成学业、需完成辅修第二专业等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四节 课程的修读
第十九条 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规格、要求以及专业性质而规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课程和实践环节。必修内容除经批准外,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计划进行学习。
选修课分两部分:专业和方向选修课是按照专业的业务范围和方向分设的若干组选修课,用以加强和深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的课程。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修。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校公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素质、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在学校每学期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目录中选修。
第二十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需填写免修课程考核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参加课程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良好或75分以上的,可取得课程免修学分。但下列课程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德育类课程、公共体育课、军训(含军事理论课)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一、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教学计划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本学期第十六周提出免修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
二、学生要求免修的课程如系高年级正在开设的课程,则应在该课程期末考核三周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相互渗透,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个人志趣和主客观条件,从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中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修读该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一、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其主修专业第一学年主要课程考核成绩达到合格以上。
二、修读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应从二年级开始。拟辅修专业的学生,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部)初审,辅修专业所在院(系、部)复审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辅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本人的成绩登记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修读辅修专业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培养费。
五、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的,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六、修读通过辅修专业部分课程的,其辅修课程成绩可计入主修专业公选课程成绩,并由学校发给辅修课程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修读的其它院校的相关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后承认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五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和学生成绩登记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撰写学术论文或读书报告等形式。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一般学期末成绩占70%-80%。成绩评定中,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以及实验成绩等的具体比例由院(系、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以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由院(系、部)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其考核办法与体育课相同。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l/4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以及可以认定抄袭作业者,平时成绩以零分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 1/3 、抽查发现旷课三次以上,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部)申请,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末进行。缓考不及格者重修。凡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
第二十八条 考试课程卷面成绩在45~59分或考查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可补考一次,补考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末进行,补考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并注“补考”字样。经补考不及格者重修。考试课程卷面成绩低于45分者直接重修,重修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
第二十九条 凡旷考、违反考核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经院(系、部)同意,可以重修。
第三十条 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须重修。未取得学分的选修课可选择重修亦可另选。重修次数不限,重修学生可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重修课程班学习或在课程以后开设时插班重修。重修成绩按卷面分数登记,并注“重修”字样。重修缴纳重修费。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5.在各院(系、部)第一学年成绩排名前5%的学生升二年级时可申请在大类内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前10%的学生可申请在本院(系、部)选择相近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体育在线365手机版录取批次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和拟转入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经两校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转入本校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体育在线365手机版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
四、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年的五月、十一月份办理。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务室签署的意见),经院(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休学学生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医疗费自理,言行责任自负。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节 学籍异动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未通过的必修课程、专业和方向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25学分,或历年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数达到30学分者,学籍异动到下一年级。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承认,在班主任或教师指导下制定未通过课程的修读方案。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在修读未通过课程的同时,可适当选读部分高年级的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籍处理时,前一学年未通过的必修课程、专业和方向选修课程学分数达到30学分或历年累计未通过课程学分数达到36学分。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总学时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在学校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达到第四十条(1)款退学条件但仍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 经学校批准, 可给予一次降级试读机会,试读期为一年。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本人及法定监护人申请,所在院(系、部)同意,并签定试读协议。
二、申请试读的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有关试读手续, 取得试读资格。逾期未办理试读手续者,视为放弃试读机会,作退学处理。
三、试读期间又达到退学条件者,则取消试读资格,立即退学。
四、试读期满,本人申请,院(系、部)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者,经学校批准,取消试读期。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
二、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费用结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全部学业,因某种原因退学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后两年内、专科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修读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时间。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出国学习
第四十九条 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和培养模式、学分互认、证书发放等事宜。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或在读证明,须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出具成绩单或申请办理在读证明的批件,到教务处申请办理。
第五十一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部)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二条 获准自费出国学习的学生在退学一年内如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或出国后提前返回者可持有关证明到教务处申请复学,超过年限的一律不得复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各级学生会、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必须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团体管理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的学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参加江苏省或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七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侮辱妇女,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传播、复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擅自在学校宿舍里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二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男女交往中行为不当,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价值不满500元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偷窃、诈骗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十六条 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斗殴、打架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十七条 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以上(含30学时)尚不满6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予以退学。
第七十九条 违反考核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㈠携带规定以外与考核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㈡未在指定位置参加考核;
㈢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㈣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㈤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带出考场;
㈥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和未交卷学生谈论与考题有关的内容;
㈦其它违反考核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㈠考核开始后,发现桌面上、身上或其它介质上写有与考核有关的内容;
㈡夹带作弊:考核过程中被发现夹带规定以外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包括书籍、笔记本、纸张等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
㈢串通作弊:用纸条等方式传递答题内容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㈣使用通讯工具作弊;
㈤抄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
㈥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已作弊提供方便;
㈦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核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内容雷同的;
㈧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由他人代替考核,替他人参加考核;
㈡组织作弊;
㈢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㈣偷窃试卷或标准答案。
四、本条适用于体育在线365手机版不同学历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参加的校内各种考核及由体育在线365手机版组织的国家及江苏省级各类考试。
第八十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十一条 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蒙骗他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八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解除留校察看期后,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尚未取得学籍,其违纪行为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取消其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研究决定;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六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从发文之日计算。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院(系、部)应当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须过半)。留校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作出按期解除对其留校察看或延长留校察看期的决定。到期未作出延后解除的,应视为自动解除。
第八十七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在毕业前未能解除察看,学校对其作结业处理。待其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其表现良好,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节 申诉和申诉处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二条 校团委是学生对纪律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提出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分决定或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
第九十四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九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九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处理,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九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申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一百零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零三条 从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